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2015年7月1日實施)
第一條 法律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及相關的專業工程均適用本辦法。住宅修繕工程施工評標辦法由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條 評標原則
評標辦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程項目的具體特點、難點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四條 評標辦法種類
評標辦法包括“簡單比價法”、“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五條 否決投標規定
評標辦法中應集中單列以下條款作為否決投標評審的依據: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本項指投標文件下列內容未按招標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簽字和蓋章的:
1、投標承諾書;
2、投標函;
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情況匯總表;
4、共同投標協議(如有)。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本項指共同投標協議未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1、本項指投標人的資質條件不滿足以下要求的:
(1)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且有效;
(2)資質條件符合國家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
(3)項目負責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專業等級要求,且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4)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企業類似項目業績,企業類似項目業績的規模不得超過發包標段規模指標的70%。采用“簡單比價法”和“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的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企業類似項目業績。
2、本項還指投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者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的除外;
(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職的;
(9)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關系的不同單位,同時參加本標段投標的;
(10)被責令停業的;
(11)被暫?;蛘呷∠稑速Y格的;
(12)財產被接管或者凍結的;
(13)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者重大的工程質量問題的;
(14)重新招標后,原投標人在前次投標中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標報價超出最高投標限價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低于分部分項工程費乘以招標文件規定最低費率的90%的。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1、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2、改變暫估價、暫列金額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4、質量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
5、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如有);
7、其他未對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
上述否決投標條款在表述上應準確無誤,招標人可視項目具體情況進行增減,增減內容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須符合科學合理原則。
第六條 最高投標限價編制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現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結合本市的有關規定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第七條 合理最低價確定
投標報價低于合理最低價的,視作不合理報價。
(一)采用單價合同的項目合理最低價的確定方式:先對入圍投標人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子目(指單價)、單價措施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子目(指單價)、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規費項目(指計算基數,其中社會保險費指計算基數及計算費率)和稅金項目(指計算基數)等所有報價由低到高分別依次排序,剔除各報價最高的20%項(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項(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別對剩余報價進行算術平均,按計價規范進行匯總,計算得出一個總價,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價。
(二)采用總價合同的項目合理最低價的確定方式:當投標人≥5家時,先對入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標報價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得出一個平均價,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價;當投標人<5家時,則全部投標報價均進入平均價計算。
(三)房屋建筑下浮范圍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圍為3%~8%,本市根據情況適時對下浮范圍進行調整。招標人需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浮區間,如3%~4%、3%~5%、3%~6%……5%~8%等。項目具體下浮率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在開標時抽?。ㄏ赂÷嗜≌?。
第八條 入圍方式
“簡單比價法”評標的項目應采用全部入圍的方式。
其他評標辦法評標的項目,可采用以下入圍方式:(1)全部入圍;(2)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去除投標報價較低或者較高的投標人后,由低到高依次取不少于7家的投標人作為入圍投標人,不足7家的則全部入圍;(3)采用全部投標報價的中間值(也可計算全部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值,取基準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取基準值以下的投標人應多于取基準值以上的投標人;(4)符合招標投標法合理低價原則的其他入圍方式。
具體入圍方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當投標人≥7家時,入圍投標人不得少于7家。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答辯
施工技術復雜的項目可在技術標評審中增加項目負責人答辯環節。
第十條 資格預審
(一)資格預審適用范圍:工程等級為一級的總承包工程或者施工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
(二)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當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3家但不足7家時,招標人應確定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當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7家時,可由招標人通過單位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在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中選取不少于7家的投標人入圍參加投標,同時形成資格預審入圍投標人的決議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當實際投標報名單位不足7家時,則不再實施資格預審。實際投標報名指購買或者下載招標文件。
(四)參加資格預審的投標人,同一公司的下屬控股子公司同時參加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最多不能超過兩家。具體辦法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
(五)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不再使用“綜合評估法”,其評標采用“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
第十一條 中標人確定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
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應當在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勵其他招標人在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其他規定
招標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對于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投標人的技術負責人具有建筑信息模型試點項目業績的,該投標人的技術標方可評優。
本辦法頒布前有關評標辦法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他工程的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的規則制定和監督執行,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所管轄的評標活動實施監督。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負責具體解釋。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辦理施工招標登記的項目起施行。